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员对党在物质上进行帮助的具体行动,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保持党员对党的忠诚和热爱。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有

  1. 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交纳一次,不能不交,也不能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外出、有严重疾病等,方可预交或补交,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 党员必须亲自交纳党费。每一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由本人亲自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党费不能让别人代交。只有因病住院或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党费邮寄或者寄托他人转交。

  3. 党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我们党现行的党费交纳标准是: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4.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用人民币,不得用其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自愿多交数额较多的党费,可以使用存款折或外币、股票等有价证券。

  5. 党费的收缴一般由党员主动交给党小组长,党小组长上交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上交基层党委的组织委员,然后再上交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6.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关于党费的缴纳标准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4.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 关于特殊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关于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3.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组织如果需要用党费办理以上事务,可向上级党委提出申请。如获批准,对于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 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6.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